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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获延长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2021-05-04 00:00:00

兹提述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17日及2020年11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交通」)透过由山东高速集团对齐鲁交通实施吸收合併的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一方未能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08(1)(a)及(b)条规定的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的公告(「十一月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十一月公告所披露,于完成后,山东高速集团及山东高速投资(分别持有约占所有已发行股份的38.93%及5.19%)皆成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彼等的股份不被视为由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所持有的股份,因此,于完成时,本公司未能满足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暂时豁免。

于2020年11月20日,联交所已向本公司一方授出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豁免,该豁免于2020年11月23日以公告形式披露后作实。

本公司获山东高速集团及山东高速投资知会,彼等仍然以山东高速投资所持有的H股出售予独立第三方之计划(「H股转让」)作为恢复本公司公众持股量重中之重的工作,以在可行的情况下儘早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彼等目前与H股转让的潜在受让方持续沟通及磋商,以落实H股转让的相关安排。截至本公告日期,山东高速集团或山东高速投资尚未就H股转让与任何方达成任何最终协议。因此,本公司仍未能满足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延长暂时豁免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

于2021年5月3日,联交所已向本公司一方授出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豁免,惟须待以本公告形式披露豁免后,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就恢复公众持股量情况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