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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理财产品

2021-01-29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分别与:

(1)建设银行订立了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据此,本公司认购由建设银行所发行的建设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2)招商银行订立了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据此,本公司认购由招商银行所发行的招商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1.建设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上市规则,已到期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的认购金额单独计算均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不过,仅基于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的认购金额计算,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交易(作单独考虑)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认购行为单独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彼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当中已到期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已按此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的公告中披露,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该公告。由于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合併后的其中一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在合併基础上认购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2.招商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交易相关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认购招商银行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不过,由于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与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的不同,故无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与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合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