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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理财产品

2020-10-27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7月16日及2020年10月27日与工商银行订立了理财产品协议一(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二(已到期)及理财产品协议三。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理财产品协议一(已到期)及理财产品协议二(已到期)项下的认购金额单独计算均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不过,仅基于理财产品协议三项下的认购金额计算,理财产品协议三项下交易(作单独考虑)之两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理财产品协议三项下之认购行为单独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理财产品协议一(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二(已到期)及理财产品协议三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理财产品结构类似,彼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虽然理财产品协议一(已到期)及理财产品协议二(已到期)两者按合併基础计算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而不基于此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但当以合併基础考虑理财产品协议一(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二(已到期)及理财产品协议三项下之全部交易,三份协议项下交易在合併后其中两项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在合併基础上认购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