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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收购标的高速公路收费权

2020-09-14 00:00:00

兹提述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2日及2020年8月11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德上高速(聊城至范县段)及莘南高速的收费权。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338号),管理局经审查后决定对收购事项不予禁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截至本公告日期,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已完成。完成后,转让权益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除外合同除外)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将自基准日起由本公司享有及承担。此外,作为转让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标的高速公路沿线用于管理、养护、应急等合共41处房屋已于本公告日期移交给本公司。之后,于转让期限内,上述房屋的物业权益将由本公司享有。

于本公告日期,代价已根据转让协议的条款支付予齐鲁交通,惟受该通函「董事会函件-收购事项-转让协议-可能出现的代价调整」一节所载若干可能出现的完成后调整所规限。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对代价作出任何有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