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 收购守则」)规则3.7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及2020年8月1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集团」)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齐鲁交通」)按照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透过由山东高速集团对齐鲁交通实施吸收合併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重组(「联合重组」)。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的公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山东高速集团与齐鲁交通已联合向执行人员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的规定作出申请,豁免山东高速集团就因联合重组而产生就其本身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以外的全部股份而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之义务。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获山东高速集团及齐鲁交通告知,执行人员已于2020年8月20日授予该豁免(「该豁免」)。
遵照收购守则,要约期已于该豁免日期(即2020年8月20日)结束。
联合重组须代办妥所需程序以获得有关政府机关必要的批准、核准及同意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不保证联合重组将会付诸实行或最终完成。因此,联合重组会否进行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本身的情况有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