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 有关 以吸收合併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 由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附前提条件 的私有化之建议的 月度更新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兹提述(i)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合併;及(ii)要约人与本公司就延迟寄发综合文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联合刊发的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合併进度更新 诚如联合公告所述,合併协议须待前提条件达成,即(1)就合併自或向(a)发改委(如适用);(b)商务部(如适用)及(c)外管局(如适用)取得或办理批准、备案或注册(如适用),并取得其他适用的政府批准;(2)就(以介绍方式)上市取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中证监国际合作部及其他所需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向其备案,以及批准要约人H股根据上市于联交所买卖;及(3)根据中国法律及要约人的组织章程细则于要约人股东大会获批准合併。 自联合公告刊发以来,本公司已采取措施达成前提条件。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所有前提条件尚未达成。 警告:前提条件及生效条件必须于合併协议生效前达成。因此,合併协议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股东、本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併的实施须待本联合公告所载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或本公司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该等条件或前提条件,因此合併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倘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本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对将予采取的行动和合併所产生的影响有任何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包括徵询税务顾问有关注销股份及实施合併的税务后果的意见)。 美国的H股股东须知 合併将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吸收合併方式实施,涉及交换两间在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注销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合併须遵守香港披露规定,且有关披露规定有别于美国规定。本公司的公告中所载之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未必可与美国公司或按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之公司之财务资料进行比较。 由于要约人及本公司均位于美国以外的国家,且彼等各自部分或全部高级职员及董事可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因此美国的H股股东可能难以强制执行其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利及所产生的任何申索。美国的H股股东可能无法在非美国法院就违反美国证券法起诉一间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此外,美国的H股股东可能难以迫使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人士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 根据收购守则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e-5(b)条,中金公司及其联属人士可继续于联交所担任股份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此等购买可按现行价格于公开市场进行或按磋商价透过私人交易进行,惟任何该等购买或安排均须遵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守则)并于美国境外进行。有关该等购买的任何资料将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呈报予证监会,并在证监会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可于证监会网站http://www.sfc.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