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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延迟寄发有关以吸收合併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由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附前提条件的私有化之建议的综合文件及月度更新

2024-06-07 00:00:00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 以吸收合併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 由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附前提条件 的私有化之建议的综合文件 及月度更新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兹提述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合併。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合併进度更新 诚如联合公告所述,合併协议须待前提条件达成,即(1)就合併自或向(a)发改委(如适用);(b)商务部(如适用)及(c)外管局(如适用)取得或办理批准、备案或注册(如适用),并取得其他适用的政府批准;(2)就(以介绍方式)上市取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中证监国际合作部及其他所需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向其备案,以及批准要约人H股根据上市于联交所买卖;及(3)根据中国法律及要约人的组织章程细则于要约人股东大会获批准合併。 自联合公告刊发以来,本公司已采取措施达成前提条件。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所有前提条件尚未达成。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取得执行人员的同意,否则要约人与本公司通常须于联合公告日期的35日内(在此情况下将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综合文件。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达成前提条件,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附注2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延迟寄发综合文件的最后日期至(i)前提条件达成后七日内或(ii)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达成前提条件及寄发综合文件时,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从收购守则另行发表公告。 警告:前提条件及生效条件必须于合併协议生效前达成。因此,合併协议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股东、本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併的实施须待本联合公告所载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或本公司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该等条件或前提条件,因此合併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倘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本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对将予采取的行动和合併所产生的影响有任何疑问的人士,应徵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包括徵询税务顾问有关注销股份及实施合併的税务后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