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辞任、
建议委任执行董事
及
建议修订章程
执行董事辞任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已收到执行董事陈燕桂先生(「陈先生」)提交的辞呈。陈先生由于决定投放更多时间于彼之其他业务承担,故提呈辞去执行董事之职务。
陈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概无意见分歧。此外,概无有关陈先生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陈先生辞任执行董事将待股东于本公司将召开并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及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填补临时空缺后方会生效。董事会谨藉此机会衷心感谢陈先生于任期内为本公司所作出的宝贵贡献。
建议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董事会决议提名委任陈浩先生(「陈浩先生」)为执行董事,惟须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董事会亦决议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寻求授权,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委任陈浩先生为执行董事之起始日期(「建议委任执行董事」)。
陈浩先生简历如下:
陈浩先生,48岁,现为本公司销售平台总经理。彼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加入本公司至今,曾任本公司大区经理及销售总经理。加入本公司前,陈浩先生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加入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于二零零七年一月至二零零九年十月期间担任东阳光药业研究院副院长。
陈浩先生于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于杭州大学。
待陈浩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生效后,本公司将与陈浩先生签订服务合同,任期由陈浩先生获委任生效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陈浩先生的薪酬将根据本集团业绩以及其履职情况来确定。本公司将于年报中披露其薪酬的具体情况。
于本公告日期,陈浩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联营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于本公告日期,除以上所披露者外,陈浩先生确认(i)于本公告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在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i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及(ii i)与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无任何关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浩先生概无涉及任何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13.51(2)(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建议委任陈浩先生为执行董事之事宜须知会股东或联交所。
建议修订章程
鑑于本公司业务及发展需要,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章程(「章程」)若干细则作出修订。
建议修订章程须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告达成。
建议修订章程以中文编制,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建议修订章程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一般资料
建议委任执行董事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提呈并由股东批准。建议修订章程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提呈并由股东批准。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委任执行董事及建议修订章程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