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租赁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23年9月25日(交易时段后),武钢集团(作为出租方)与武钢医院集团下属武钢总医院或武钢第二职工医院(俱作为承租方)分别订立了协议1、协议2及协议3(即相关租赁协议),据此由承租方租用多栋医疗大楼及附属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35,963.38平方米(「平方米」),租赁年期均为五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武钢集团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华润武钢的主要股东,而华润武钢并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4A.09条项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范畴。因此,武钢集团为本公司于其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武钢总医院及武钢第二职工医院为华润武钢全资持有的举办权医院。
于本公告日期前12个月内,本集团与武钢集团亦签订了其他两份租赁协议(即其他租赁协议)。由于其他租赁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不论单独或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1%,故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等规定。
由于相关租赁协议及其他租赁协议均是与武钢集团在12个月期间内订立的协议,且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性质类似,因此相关租赁协议和其他租赁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订立相关租赁协议连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即租赁安排)加上订立其他租赁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合计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低于5%。由于武钢集团仅因其与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关係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订立相关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