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而刊发。 兹载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A 股)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 *公司秘书杨亮中国,珠海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董事为唐阳刚先生(总裁)及徐国祥先生(副董事长及副总裁);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朱保国先生(董事长)、陶德胜先生(副董事长)、邱庆丰先生及俞雄先生; 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白华先生、田秋生先生、黄锦华先生、罗会远先生及崔丽婕女士。 *仅供识别 1证券代码:000513、01513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公告编号:2024-04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A 股股本为 61927306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21526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含税)=实际参与分配股本×分配比例,即 833112630.45 元(含税)=617120467 股×1.35 元/股(含税);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总金额÷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10,即 13.453073 元(含税) =833112630.45(含税)÷619273067股×1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345307元/股。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于本公告。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的《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2派方案已获2024年6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本公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50元(含税)。 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公司股本总额若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按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实施,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 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A 股)方案 1、本次实施的公司 A 股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 A 股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152600 股后的股份数量 617120467 股为基数,向全体 A股股东每10股派13.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12.1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7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3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3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215260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等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7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股利将于 2024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公司 A 股股东在上述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股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270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8*****391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308*****873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5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4六、相关参数调整说明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约定,本次权益分派无需对本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七、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于本公告。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的《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八、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 咨询联系人:叶德隆、袁蔼铃 咨询电话:0756-8135992、0756-8135105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九、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