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百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
环交易广场一期27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
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交易( 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之通函(「通函」),内
容有关( 其中包括 )透过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喜年控股有限公司自卖方( 定义见该通函 )第
一期及第二期收购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约87%之股权);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 或倘需加盖公司印监,则为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或本公司任
何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 )为及代表本公司按彼或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合适或
权宜而 订立所 有该等 其他文件 及协议 ,以及 采取一 切行 动 及事情, 致使交 易及所 附带
或附属的一切该等事宜落实及╱或生效。」
承董事会命
百福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赵令欢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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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 -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中环
交易广场一期
27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持
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为一间公司股东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其或彼等所代
表的股东可行使的相同权利。
2. 若任何股份由联名登记持有人共同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较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
会的投票将获接纳而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在外,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
股权的次序厘定。名列股东名册之已故股东之若干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就此视为联名持有人。
3.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委任人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委任代表书必须
盖上公司印监或由获授权签署的公司负责人、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之文据拟由
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
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4.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
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属无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
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6.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为赵令欢先生、王小龙先生及王远征先生,及三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梁贵基先生、邢家维先生及曾宪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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