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时假座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座27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批准後,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 Lee & Man Handbags Holding Limited」更改为「Best Food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本公司中文名称由「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更改为「百福控股有限公司」(「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其详情载於附件一,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按彼认为就实行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加盖公司印监( 如适用),并代表本公司进行任何必需登记及╱或存档。」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为一间公司股东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的股东可行使的权利。
2.若任何股份由联名登记持有人共同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较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的投票将获接纳而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在外,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股权的次序厘定。名列股东名册之已故股东之若干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就此视为联名持有人。
3.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委任人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委任代表书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获授权签署的公司负责人、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之文据拟由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4.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属无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书将被视作撤回论。
6.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附件一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i)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及
(ii)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就建议更改公司名称授出批准。
待上文所载条件获达成後,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一事将自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把本公司的新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登记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存置的公司登记册并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当日起生效。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本公司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所有必要之存档手续,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递交所有相关文件。
此外,在获得联交所确认下,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将会在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作出更改。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理由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能更贴切反映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当前状况及其未来发展方向。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之新名称将创造新的企业形象,从而将有利於本集团之未来业务发展。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影响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本身将不会影响股东任何权利或本公司日常业务营运及其财务状况。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印有本公司现有名称之所有现有已发行股票将继续有效及作为本公司股份之所有权文件,并仍将有效作买卖、结算、登记及交收用途。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安排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印有本公司新名称之新股票。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本公司将以本公司新名称发行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