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刊发内容有关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投资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本公司与投资者订立内容有关投资协议的补充投资协议(「补充投资协议」)。根据补充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若干条款修订如下:
(1) 本金总额
投资者须认购本金总额为1,500,000,000港元(「本金总额」) 的可换股债券。
(2) 可换股债券的可用期
可用期将修订至为期两年的固定年期,各方无权延长可用期。
(3) 认购
在毋损於该公告标题「投资协议」下副标题「认购」载列的认购手续的情况下,於可用期第一年内,投资者所认购的可换股债券的总本金额不得少於本金总额的50%。於紧接可用期开始之日起计一周年前一日,投资者须认购本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可换股债券:
X = 50% x A – B – C
X: 将予认购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A: 本金总额
B: 已向投资者发行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C: 已获要求认购但尚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於可用期届满时,投资者须认购余下尚未转换金额的可换股债券。於可用期届满之日,投资者须认购本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可换股债券:
X = A – B – C
X: 将予认购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A: 本金总额
B: 已向投资者发行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C: 已获要求认购但尚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投资协议的一切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上文提及投资协议条款的修订乃经本公司与投资者公平磋商後厘定。
除上文所述者外,该公告内容维持不变。
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邢家维先生、曾宪文先生及冼顺祥先生)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投资协议(经补充投资协议补充及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昇豪资本有限公司(「昇豪资本」) 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投资协议(经补充投资协议补充及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昇豪资本为一家获准进行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法团。昇豪资本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建议函件将载入本公司适时寄发的通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