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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文手袋联合公告

2016-08-09 18:37:00

联合公告

(1)由

代表捷亨有限公司提出之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

(捷亨有限公司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截止

(2)要约结果

要约截止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宣布,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作出之要约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截止,且未获要约人修订或进一步延长。

要约结果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即要约延长公告所载接纳要约最後时间及日期),要约人已接获有关合共17,584,000股要约股份之8份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2.13%。

要约之结算

根据收购守则,就根据要约所提交的要约股份应付有关现金代价(扣除卖方香港从价印花税)之汇款已经及将尽快寄予接纳要约之要约股东,但无论如何将於过户处收讫填妥之接纳及转让表格及所有相关文件致使有关接纳成为完整及有效当日起七(7)个营业日内寄出。该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要约股东承担。

公众持股量

紧随要约截止後,在过户处正式登记要约股份转让的前提下,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256,366,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及投票权的约31.08%。故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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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i)捷亨有限公司(「要约人」)与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412,750,000股股份及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i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就完成买卖协议刊发之联合公告;(iii)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iv)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v)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v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寄发综合文件;(vi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联合刊发之综合文件;及(vii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长要约期(「要约延长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要约截止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宣布,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作出之要约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截止,且未获要约人修订或进一步延长。

要约结果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即要约延长公告所载接纳要约最後时间及日期),要约人已接获有关合共17,584,000股要约股份之8份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2.13%。

要约之结算

根据收购守则,就根据要约所提交的要约股份应付有关现金代价(扣除卖方香港从价印花税)之汇款已经及将尽快寄予接纳要约之要约股东,但无论如何将於过户处收讫填妥之接纳及转让表格及所有相关文件致使有关接纳成为完整及有效当日起七(7)个营业日内寄出。该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要约股东承担。

股权架构

紧接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即要约期开始)前直至紧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完成前,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衍生工具中拥有权益。要约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完成时於412,75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50.03%。

紧随完成後但於要约开始前,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於412,75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50.03%。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经计及有关所述17,584,000股要约股份之有效接纳,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於合共430,334,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52.16%。

除上述者外,要约人或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於要约期前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股份及股份权利,亦无於要约期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股份权利或任何其他证券。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於要约期借入或借出任何股份或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下表载列本公司於(i)紧随完成後但於要约开始前及(ii)紧随要约截止後及於本联合公告日期之股权架构:

股东 紧随完成後 紧随要约截止後及

但於要约开始前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

股份数目 持股比例 股份数目 持股比例

(概约) (概约)

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 412,750,000 50.03% 430,334,000 52.16%

Wise Triumph Limited(附注) 138,300,000 16.76% 138,300,000 16.76%

其他公众股东 273,950,000 33.21% 256,366,000 31.08%

总计 825,000,000 100.00% 825,000,000 100.00%

附注: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就本公司及要约人所知,Wise Triumph Limited由陈海宁先生全资拥有。根据要约人,陈海宁先生与要约人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之间并无任何关连。

公众持股量

紧随要约截止後,在过户处正式登记要约股份转让的前提下,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256,366,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及投票权的31.08%。故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最低公众持股量25%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