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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文手袋联合公告-寄发综合文件

2016-07-12 08:16:00

Lee & Man Handbags Holding Limited

捷亨有限公司 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leemanhandbags.com

(股份代号:1488)

联合公告

寄发有关

代表捷亨有限公司提出之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

(捷亨有限公司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

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之综合文件

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 i)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发出之函件,当中载列要约之条款;(iii)董事会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列其就要约向要约股东作出之推荐意见;及(v)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之函件之综合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已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寄发予要约股东。

要约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随附之接纳及转让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向要约股东作出之推荐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作出之意见,以及本集团之其他资料。

股东及╱或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要约人与本公司谨此提醒彼等各自联系人有关收购守则项下之买卖限制,以及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交易(如有)。

兹提述(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412,750,000股股份及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可能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要约人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全部已发行股份;(i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就完成买卖协议刊发之联合公告;(iii)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iv)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v)本公司与要约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vi)本公司与要约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联合刊发之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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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 i)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发出之函件,当中载列要约之条款;(iii)董事会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列其就要约向要约股东作出之推荐意见;及(v)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之函件之综合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已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寄发予要约股东。

预期时间表

要约将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二)起可供接纳,而接纳要约的最後时间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除非要约根据收购守则经修订或延期,在该情况下,将适时作出公告)。

要约之预期时间表载於下文,仅属指示性质,可作出改动。时间表如有任何改动,要约人及本公司将联合作出公告。

综合文件及随附的接纳及转让表格的寄发日期及要约

的开始日期(附注1)........... .............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二)

接纳要约的最後时间及日期(附注2)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前

截止日期(附注2)..............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

在联交所网站刊发要约结果或要约

是否经修订或延长的公布(附注2)................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七时正前

就要约项下接获的有效接纳向要约股东寄发根据要约

应付汇款的最後日期(附注3) .................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

附注:

1. 要约为无条件及於综合文件刊发日期作出,并可於该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接纳。

2. 根据收购守则,要约初步须於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後至少21日内可供接纳。接纳的最後时间及日期将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作出修订或延期。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七时正透过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联合发表公布,阐述要约有否延期、修订或届满。倘要约人决定延期要约,於要约截止前将以公布方式向尚未接纳要约的要约股东发出至少14日的通知。

在中央结算系统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直接持有或透过经纪或保管人参与者间接持有彼等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应留意中央结算系统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就给予指示之时间上之规定(载於综合文件附录一)。

3. 根据收购守则,就根据要约提交的要约股份应付的现金代价(扣除卖方香港从价印花税後)之汇款,将尽快但无论如何须於过户登记处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其接纳手续属完整有效)之日期後七(7)个营业日内以平邮方式寄予接纳要约的要约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要约之接纳概不得撤销,亦 不可撤回,惟根据收购守则获准则作别论。有关可撤回接纳之情况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综合文件附录一第五段「撤回之权利」。

4.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a)於接纳要约之最後日期及於寄发根据要约须就有效接纳缴付汇款之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前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但於正午十二时後取消,则接纳要约之最後时间将仍为同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寄发汇款将於同一营业日作出;或(b)於接纳要约之最後日期及於寄发根据要约须就有效接纳缴付汇款之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则接纳要约将顺延至在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悬挂该等警告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或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可能批准之有关其他日期,而寄发汇款将改为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并无悬挂该等警告之下一营业日。

除另有订明外,本联合公告所提述的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重要事项

要约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随附之接纳及转让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向要约股东作出之推荐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作出之意见,以及本集团之其他资料。

股东及╱或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要约人与本公司谨此提醒彼等各自联系人有关收购守则项下之买卖限制,以及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交易(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