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
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
代表捷亨有限公司提出之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
(捷亨有限公司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
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之综合文件
兹提述(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刊发之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412,750,000股股份及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可能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要约人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全部已发行股份;(ii)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就完成买卖协议刊发之联合公告;(iii)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要约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及(iv)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延迟寄发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要约之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综合文件连同相关接纳及转让表格须於该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披露,已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向执行人员就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期限延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提出申请,且执行人员已就延迟寄发给予同意。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入综合文件之若干资料,包括(其中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已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向执行人员就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期限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提出申请,且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给予同意。
本公司及要约人将遵照收购守则於适当时另行联合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