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由理文手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未获邀约之独立第三方已接洽控股股东继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公布後,本公司获Full Gold Trading Limited(「Full Gold」)之一名股东告知,未获邀约之独立第三方曾接洽Full Gold,并就可能购买Full Gold於本公司之全部或部份股份提出初步建议。Full Gold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布日期,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75%。Full Gold分别由李运强先生及李文恩先生实益拥有55%及45%权益。本公司获告知,未获邀约之独立第三方仅为初步接洽,於本公布日期并无议定任何意向书、最终及╱或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每股价格或股份数目。因此,Full Gold之该潜在出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将继续每月刊发载列上述讨论进展之公布,直至宣布有确实意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提出要约或决定不会提出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有需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另行刊发公布。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於本公布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的相关证券包括825,000,000股股份。除上文所述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本公司之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包括但不限於持有本公司某类别相关证券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敬请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於本公司相关证券之交易状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之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之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之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之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之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之期间内,代客进行之任何有关证券之交易之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之交易之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之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之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之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之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之有关资料,包括客户之身分。」
上述之「执行人员」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无法保证任何商讨及╱或协议将会进行、落实或最终达成。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或其他证券时务必高度审慎行事。
短暂停牌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於联交所买卖。
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有关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内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布中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