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新辣道商贸(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信良记就信良记向新辣道集团供应若干食材订立食材采购协议。
调味品及佐料采购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鸿日鸿源(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自贡盐味源订立调味品及佐料采购协议,内容有关自贡盐味源向新辣道集团供应若干调味品及佐料。
上市规则之涵义
李先生及徐先生(新辣道餐饮之主要股东)各自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南女士(即李先生的配偶)为李先生的联繫人,亦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北京励高(由李先生、徐先生及南女士分别最终持有85.8%、13.4%及0.8%)持有信良记36.6%股权及自贡盐味源全部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信良记及自贡盐味源各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且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i)信良记及自贡盐味源各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i)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确认,该等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该等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此外,由于该等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总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利润率除外)超过0.1%但均低于5%,故该等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