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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终止电子标识芯片合作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18-03-13 17:13:00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刊发有关本公司与复控华龙订立合作协议的公告。

基於相关市场及项目前景发生变化,未能符合预期效益,经过双方磋商及考虑後决定终止电子标识芯片协议。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复控华龙订立终止协议,双方同意即时终止此项目之合作,复控华龙同意本公司不用再支付协议项下之余款,双方亦同意不再对於因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进行主张。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4 条及第 14A.81 条,因电子标识芯片协议终止经修订後之二零一八年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10,300,000 元。

由於修订後之持续关连交易合并金额之年度上限不超过适用百分比率的 5% (利润比率除外),此等持续关连交易获得豁免股东批准之要求,但仍须履行上市规则第 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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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刊发有关本公司与上海复控华龙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复控华龙」)订立合作协议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电子标识芯片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与复控华龙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订立电子标识芯片协议,由签订协议起生效至项目试点完成为止,估计为期两年。根据电子标识芯片协议之条款,复控华龙已於二零一七年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成功协助本公司完成电子标识芯片之研发及达致相关项目的入围及试点,本公司亦已向复控华龙支付人民币 200,000 元之技术服务费用。

基於相关市场及项目前景发生变化,未能符合预期效益,经过双方磋商及考虑後决定终止电子标识芯片协议。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复控华龙订立终止协议,双方同意即时终止此项目之合作,复控华龙同意本公司不用再支付协议项下之余款,双方亦同意不再对於因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进行主张。

修订年度上限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4A.54 条及第 14A.81 条,因电子标识芯片协议终止经修订後之二零一八年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10,300,000元。

由於修订後之持续关连交易合并金额之年度上限不超过适用百分比率的 5% (利润比率除外),此等持续关连交易获得豁免股东批准之要求,但仍须履行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