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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06-19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385)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的规定刊发。 兹载列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蒋国兴中国,上海,2024年6月19日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蒋国兴先生、施雷先生及俞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章倩苓女士及孙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曹钟勇先生、蔡敏勇先生、王频先生及邹甫文女士。 *仅供识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微电”)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香港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3:30在上海国泰路127号复旦国家大学科技园4号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于2024年6月18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审议事项均已在上述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 386297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635%。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05310715股,占公司有表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757%;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80987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 (二)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共计 305310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7.0962%。 (三)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共计 84576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9.74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其中涉及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下列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关于与复旦通讯签署销售协议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及监事及其联系人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下列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下列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3、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下列特别决议事项未获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复旦微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