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编号: 1385) 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 谨此提述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内容包括派付 2023年末期股息事宜之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使用之词汇具有该公告界定之相同涵义。 派付2023年末期股息 董事会欣然宣佈,拟派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10股人民币1元(含税)「(末期股息」)之决议案已于2024年5月28日举行的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之H股股息将按2024年5月28日股东週年大会举行当日之前5个工作日之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港元兑换人民币收市价平均值折算以港元支付。就派付末期股息而言,适用兑换率为港元100元折算为人民币91.070元。因此,每10股本公司H股之末期股息为港元1.09806元(含税)。 本公司就派发H股股东2023年末期股息的进一步说明载列如下: 税务安排 1. 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持有本公司H股的内地投资者)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本公司向于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 H股股东名册(「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 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故此,本公司将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后派发末期股息。 (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徵管问题的通知》,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按照上述规定,此次向 H股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对于 H股个人股东,本公司一般将按 10%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惟税务法规及相关税收协议另有规定者,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的税率和程序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iii)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股权登记日名列在本公司 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iv)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的收款代理(「收款代理人」), 并将向收款代理人支付本公司就H股所宣派的末期股息,而收款代理人将以受托方式代有关 H股股东持有直至付款。有关末期股息将由收款代理人于 2024年 7月 10日派付,并由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以平邮寄予有权收取股息的H股股东,而邮误风险概由H股股东承担。 2. 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H股的内地投资者 (i) 内地个人及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 H 股的股东应付股息将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沪港通 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股息发放至相关沪港通H股投资者。本公司预计将于 2024 年7 月10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现金股息。 (ii)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3. 通过深港通持有本公司H股的内地投资者 (i) 内地个人及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持有本公司 H 股的股东应付股息将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协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深港通 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股息发放至相关深港通H股投资者。本公司预计将于2024 年7 月10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现金股息。 (ii)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4. 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 5. 本公司境内A股的分红时间及安排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蒋国兴 中国,上海,2024年5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蒋国兴先生、施雷先生及俞军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章倩苓女士及孙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曹钟勇先生、蔡敏勇先生、王频先生及邹甫文女士。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