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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新合作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2021-08-30 00:00:00

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6月2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之通函,内容为有关本公司与复旦通讯就可重构器件和存储器芯片产品代理销售订立合作协议及设定相关年度上限。

为满足复旦通讯客户需求之增加及本公司与复旦通讯未来业务发展需要,预期本公司及复旦通讯于新协议框架范围内的销售交易出现增量,而董事会预计原销售交易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新合作协议项下相关年度可能进行的新增交易。据此,董事会决议修订新合作协议之年度上限。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定义,复旦通讯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新协议项下之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之规定,倘若本公司拟修订新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本公司须就修订年度上限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条文规定。

由于修订之年度上限超过适用百分比率的5%(利润比率除外),此持续关连交易须履行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