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关新合作协议及修订二零二一年度上限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载,一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新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ii)有关新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新合作协议项下拟定之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函件;及(v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预期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为若干资料定稿载入该通函,预计该通函寄发日期将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