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09,940,370元。
由于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订立买卖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