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奥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的公告,内容为有关独立调查的主要发现(「主要发现公告」)。董事会谨此刊发本补充公告,旨在提供主要发现公告披露与独立调查的主要发现有关的澄清及补充说明。除本文另有界定者外,本补充公告所用词汇与主要发现公告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指示独立调查员就核数事宜补充进行数项独立调查程序(「补充独立调查」)。于进行补充独立调查过程中,本公司认为需要就主要发现公告内的部份内容作出澄清及提供补充说明,详情如下:
第4项核数事宜-澄清有关本公司存放于一家银行的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及质押部份内容
主要发现公告中有关第4项核数事宜「成因」一段中第3点提到「因此,当前核数师要求奥威提供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原件,奥威集团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原件。随后奥威集团配合前核数师要求去南京银行现场查看定期存款原件,南京银行职员查询系统后告知前核数师工作人员该银行存款存在抵押。经董事会对事项了解后,发现南京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已经给前法人私自抵押,董事主动向前核数师说明南京银行账户存在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抵押事项,并要求前法人陪同前核数师人员到南京银行现场查询抵押情况。南京银行相关人员告知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已经被抵押」。
董事会谨此澄清,本集团仅于2021年3月4日,由本公司财务总监陪同前核数师前去南京银行柜檯现场查看定期存单开户证实书原件,前法人未有陪同前核数师。于2021年3月4日到访南京银行之前,董事没有告知前核数师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已被质押。于到访期间,南京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向前核数师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实书原件,亦没有告知前核数师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已被质押,也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定期存单已被质押。因此,在前核数师担任本公司核数师期间本公司没有告知前核数师人民币300,000,000元定期存款已被质押,也没有就上述定期存款的存在、权属和是否受到质押提供充分合适的支持文件。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主要发现公告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均维持不变。
补充说明其他核数事项的部份内容
兹提述主要发现公告有关(i)第1项核数事宜,(ii)第2项核数事宜;(iii)第3项核数事宜;(iv)第4项核数事宜;(v)第5项核数事宜;及(vi)第6项核数事宜。
董事会谨此补充,自2021年3月22日收到前核数师关于核数事宜的信函(详情披露于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的公告内)直至2021年5月13日其辞任本公司核数师期间,本公司因准备独立调查事宜,未有就前核数师信函中所提及的核数事项提供足够的解释和╱或证明文件。因此,于主要发现公告中所披露关于上述核数事宜的部份内容存在本公司未告知前核数师或提供足够资料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期,补充独立调查仍在进行中。本公司将尽快另行刊发公告披露独立调查员从补充独立调查中的进一步独立调查发现的详情。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