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奥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2015年12月23日及2018年1月26日作出之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赋予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根据恒实之通知,就恒实与X有限公司之纠纷,恒实与X有限公司已签署和解条款契据,并已将禁制令下相关之冻结股份转移至恒实名下。由于X有限公司已出售恒实寄存于经纪账户并由一间香港之托管银行持有之72,480,000股股份当中的40,397,000股股份,故此,恒实及其联繫人持有之本公司股份相应减少40,397,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日期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47%)。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