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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转让幸福人寿股权

2019-12-1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9年6月 11 日的内幕信息公告、 2018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告,日期为 2019年6月 25日的 2018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及日期为 2019年11 月 19日的关于转让幸福人寿股权的进展的自愿性公告,内容有关此次转让事项。

于2019年12月 13 日,本公司(作为出让方)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股权转让之挂牌程序,与独立第三方诚泰保险及东莞交投集团(作为联合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拟向该两方转让股权。本次转让事项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转让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幸福人寿任何权益,且幸福人寿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併入本集团账目内。

由于有关转让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转让事项根据上市规则14章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