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优先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本公司已於2016年9月23日就发行3,200,000,000美元4.45%股息率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境外优先股」)与联席牵头经办人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以美元全额缴纳资本的形式发行,每股境外优先股的总发行价格为20美元。境外优先股按记名形式发行,最小发行和转让金额为200,000美元(或10,000股境外优先股),超过部份为1,000美元(或50股境外优先股)的整数倍。有关认购协议及境外优先股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5日的公告。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以获得境外优先股的上市以及交易许可,且该等许可预计将於2016年10月3日或该日前後生效。境外优先股仅发售给专业投资者,并不适合零售投资者。投资者除非为专业投资者,否则不应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购买境外优先股。境外优先股属於复杂金融工具,因此并不是对所有投资者而言均适合或恰当的投资。在某些司法权区,监管机构已经就向零售投资者发售或出售诸如境外优先股之类的证券通过或公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引。发售通函或任何发售文件的派发以及境外优先股的发售、销售及交付於部份司法权区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美国、香港、日本、新加坡、台湾和英国。境外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转股时可发行的H股未曾且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因此,境外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转股时可发行的H股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但已经取得相关豁免或不适用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除外。境外优先股乃根据美国证券法下的S规例在美国境外发售。
此外,根据《2015年(或有可转换工具及互助协会证券)工具产品规管》(经不时修订或取代)的规定,本公司无意并不得向欧洲经济区内的零售投资者出售境外优先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已於2016年9月30日完成。境外优先股预期将於2016年10月3日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境外优先股的总股数为160,000,000股。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16年9月30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约为人民币213.7亿元。
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佣金和发行费用後,将用於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以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