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半於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1号楼十一层1111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转让信达财险股权及相关授权
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通告
本公司将於2016年10月1日(星期六)至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半或之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凡於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有权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如下: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舖2
上述议案的详情载於本公司2016年9月15日刊发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函。除另有指明外,通函已界定词语与本通告中具有相同涵义。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2016年10月1日(星期六)至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及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拟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H股股东,最迟须於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2. 有权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理人无需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代表有关股东。
3.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委任文件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倘委任文件由股东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委任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4.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於是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理人委任表格、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本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方为有效。H股股东必须将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内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自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拟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亲自或委任代理人)应於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或之前将回条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H股股东(亲自或委任代理人)应将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内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传真:(852) 2865 0990)。
6.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是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内的议案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7. 是次临时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日。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理人)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 若属联名股东,则级别较高的股东所作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通过其委任代理人)将被接纳,而其他联名股东之投票将被排除;并且就此而言,级别的高低将取决於相关联名股东的名字在股东名册中所登记的前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