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请参阅本公司2014年4月29日之公告。
本公司欣然宣布,发行人、担保人及本公司於2014年5月7日与首次买家就发行2019年票据及2024年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票据在香港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美国依据证券法第144A条发售予第144A条所界定的合资格机构买家(亦是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第2(a)(51)条界定之合资格买家)以及在美国境外根据证券法S规例发售予非美国人士。
票据之各个系列均由发行人发行,由担保人担保,并由本公司即将签订之维好协议及承诺函提供支持。
票据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关连人士。
估计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总额约为1,481百万美元(已扣除是次发售的承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所得款项拟用於营运资金、投资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联交所已确认发行人及其票据符合於联交所上市的资格。票据於联交所上市并不视为票据、本公司、担保人或发行人之价值指标。
由於完成购买协议之先决条件未必会达成且购买协议或会於发生若干事件时终止,故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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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请参阅本公司2014年4月29日之公告。
本公司欣然宣布,发行人、担保人及本公司於2014年5月7日与首次买家就发行2019年票据及2024年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日期: 2014年5月7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发行人;
(3) 担保人;及
(4) 首次买家。
美银美林、中银国际、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及瑞士信贷担任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经办人,渣打银行、建银国际、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农银国际、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担任票据发行的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经办人。
就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各首次买家均为独立第三方。
票据之各个系列在香港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美国依据证券法第144A条发售予第144A条所界定的合资格机构买家(亦是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第2(a)(51)条界定之合资格买家)以及在美国境外根据证券法S规例发售予非美国人士。
票据之各个系列均由发行人发行,由担保人担保,并由本公司即将签订之维好协议及承诺函提供支持。
票据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关连人士。
票据之主要条款
2019年票据之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hina Cinda Finance (2014) Limited
担保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华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金总额1,000,000,000美元
发售价2019年票据本金额之99.347%
发行日期2014年5月14日
利率每年4.000%,每半年到期时(於5月14日及11月14日)支付一次
到期日2019年5月14日,惟可依照条款提早赎回
首个利息到期
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4日
2024年票据之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hina Cinda Finance (2014) Limited
担保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华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金总额500,000,000美元
发售价2024年票据本金额之99.540%
发行日期2014年5月14日
利率每年5.625%,每半年到期时(於5月14日及11月14日)支付一次
到期日2024年5月14日,惟可依照条款提早赎回
首个利息到期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4日
预期票据评级可达穆迪「Baa1」级、标准普尔「BBB+」级及惠誉「A」级。信用评级并非有关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推荐建议,并随时可能为相关评级机构所修改、中止或撤销。
票据及担保的地位
票据的各个系列均为发行人的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担保责任,与发行人的所有其他无抵押担保及非後偿责任处於同等地位(惟相关法律规定须优先履行的责任除外),在付款次序及所有其他方面较发行人的所有其他债项(还款权利指定次於或低於票据)享有优先权。
票据的各个系列在获得本金及利息付款以及发行人就票据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方面获无条件担保。各项担保均为担保人的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担保责任,与担保人的所有其他无抵押担保及非後偿责任处於同等地位(惟相关法律规定须优先履行的责任除外),在付款次序及所有其他方面较担保人的所有其他债项(还款权利指定次於或低於票据)享有优先权。
维好协议
票据的各个系列将由本公司、发行人、担保人及受托人於2014年5月14日或前後签订的维好协议提供支持。根据维好协议,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担保人将有充足流动资金确保按时支付就票据及担保应付的任何款项。
承诺函
票据的各个系列亦将由本公司、发行人、担保人及受托人於2014年5月14日或前後签订的承诺函提供支持。
根据承诺函,本公司向受托人表示同意,倘发生契约所界定之违约事件及接获有关通知,则自相关审批机关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同意、牌照、指令、许可及任何其他授权後,会(a)向担保人或发行人(视情况而定)提供美元跨境贷款;及╱或(b)向担保人或发行人(视情况而定)投资;及╱或(c)购买担保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若干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的股权,有关金额等於或不低於差额。
前段所述差额乃下述各项之和:(A)发行人及担保人於相关通知日期完全履行有关票据、担保及契约之到期及欠付金额的付款责任所需的美元金额(包括但不限於当时已到期及欠付的已发行票据之本金额以及截至相关通知日期止(不包括当日)票据的任何到期但未付及╱或应计但未付的利息),加上(B)票据的下一个计息期的应付利息金额(如有),加上(C)於相关通知日期应以美元支付予受托人及╱或经纪的有关票据、担保、契约、维好协议及╱或承诺函的所有已到期及欠付之成本、费用及开支以及其他款项,加上就受托人於通知中所告知有关通知日期後票据、担保及契约将会产生的费用及开支所作的拨备。
所得款项用途
估计发行票据所得款项总额约为1,481百万美元(已扣除是次发售的承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所得款项拟用於营运资金、投资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上市
联交所已确认发行人及其票据符合於联交所上市的资格。票据於联交所上市并不视为票据、本公司、担保人或发行人之价值指标。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述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9年票据」指於2019年到期之1,000,000,000美元4.000%有担保优先票据
「2024年票据」指於2024年到期之500,000,000美元5.625%有担保优先票据
「农银国际」指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中银国际」指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美银美林」指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建银国际」指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国际」指中信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瑞士信贷」指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Europe) Limited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承诺函」指本公司、发行人、担保人及受托人於2014年5月14日或前後就票据之各个系列签订的股权购买、投资及流动资金支持承诺函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
「惠誉」指惠誉国际信用评等公司
「担保」指担保人就发行人对票据之各个系列承担的责任所作的担保
「担保人」指华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契约」指担保人、发行人及受托人於2014年5月14日或前後签订的协议,票据之各个系列将据此发行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彼等各自之关连人士的各方
「首次买家」指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瑞士银行香港分行、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Europe) Limited、渣打银行、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发行人」指China Cinda Finance (2014) Limited,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维好协议」指本公司、发行人、担保人及受托人将於2014年5月14日或前後就票据之各个系列签订的维好协议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穆迪」指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摩根士丹利」指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票据」指2019年票据及2024年票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於本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购买协议」指本公司、担保人、发行人及首次买家於2014年5月7日就首次买家购买票据订立的购买协议
「标准普尔」指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为McGraw-Hill Companies, Inc.的分部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受托人」指票据受托人纽约梅隆银行
「瑞士银行」指瑞士银行香港分行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以及其辖下所有地区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