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议向香港专业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144A条向美国合资格机构买家(亦是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第2(a)(51)条界定之合资格买家)以及根据证券法S规例向美国境外之非美国人士发售票据。
预期票据由担保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担保,本公司即将签署之维好协议以及股权购买、投资及流动资金支持承诺契据亦会提供支持。建议票据发行会否完成取决於市况及投资者兴趣。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以债务发行方式仅发行予专业投资者的票据上市及买卖。
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签订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而建议票据发行未必会落实。有意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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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票据发行
发行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议向香港专业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144A条向美国合资格机构买家(亦是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第2(a)(51)条界定之合资格买家)以及根据证券法S规例向美国境外之非美国人士发售票据。票据将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关连人士。
预期票据由担保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出担保,本公司即将签署之维好协议以及股权购买、投资及流动资金支持承诺契据亦会提供支持。建议票据发行会否完成取决於市况及投资者兴趣。
票据之定价(包括本金总额、发售价及利率)将由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以累计投标方式确定。票据条款落实後,首次买家将与本公司、发行人及担保人就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预期票据评级可达穆迪「Baa1」级、标准普尔「BBB+」级及惠誉「A」级。信用评级并非有关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推荐建议,并随时可能为相关评级机构所修改、中止或撤销。
所得款项建议用途
发行人拟将票据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营运资金、投资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发行人或会因应市况变化调整上述计划,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以债务发行方式仅发行予专业投资者的票据上市及买卖。
票据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不视为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票据之价值指标。
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票据发行签订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而建议票据发行未必会落实。有意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布。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述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
「惠誉」指惠誉国际信用评等公司
「担保人」指华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指China Cinda Finance (2014) Limited,本公司於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穆迪」指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票据」指预期由发行人发行并由担保人担保的有担保优先票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於本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标准普尔」指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为McGraw-Hill Companies, Inc.的分部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以及其辖下所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