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3年11月28日刊发的招股书(「招股书」)。
如招股书中所披露,於2013年8月5日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批准就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一个历月末日(「特别股利日」,即2013年11月30日)的期间(「特别股利期」),向截至特别股利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现金股利(「特别股利」)。特别股利的金额按照本公司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计算经审计未经合并净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厘定,扣除按规定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本公司同期未经合并净利润的10%)和一般准备(提取的一般准备余额须维持在不低於风险资产余额的1.5%)。
本公司已委聘独立核数师就特别股利金额的厘定完成了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本公司於特别股利期经审计未经合并净利润,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提取的一般准备余额维持在风险资产余额的1.5%)後,本公司将向截至特别股利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金额为人民币1,202,803,605.03元的特别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