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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诉讼公告

2013-12-27 20:24: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宣布,於2013年12月20日,信达投资及信达北京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已指示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对庄胜地产的起诉状进行答辩并准备有关该起诉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宜。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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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宣布,於2013年12月2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信达北京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北京市高院已受理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胜地产」)诉信达投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信达置业」)及信达北京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09年10月以来,庄胜地产与信达投资、信达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偿还庄胜地产所欠债务,由信达投资以设立持股100%项目公司的方式自庄胜地产受让北京市某地块权益并开发该等地块,庄胜地产有权以增资方式参股项目公司(指後来设立的信达置业)。2010年7月,庄胜地产与信达投资签订增资协议,庄胜地产拟向当时信达投资为开发前述地块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取得信达置业20%股权。但庄胜地产尚未获得该次增资所需的政府部门审批,进而至今未能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2012年11月,出於商业考虑,信达投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信达置业10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13年5月,庄胜地产向北京市高院起诉信达投资、信达置业及自信达投资受让信达置业100%股权的第三方,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庄胜地产向北京市高院提出撤诉申请。2013年10月,北京市高院裁定准许庄胜地产撤回起诉。2013年12月20日,本公司知悉,庄胜地产再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以信达投资、信达置业及信达北京分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解除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判令信达投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亿元,同时请求信达置业对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就上述案件聘请了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对庄胜地产的起诉状进行答辩并准备有关该起诉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宜。该等专项中国法律顾问认为,信达投资在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已达履行条件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公司现时评估本诉讼於现阶段将不会对本公司的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并不影响本公司之正常经营。

本公司正积极跟进上述案件及评估其对本公司的影响,并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该案件的进一步发展。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