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更新)

2024-06-28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336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 公告标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更新)公告日期2024年6月28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更新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汇率以及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信息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85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6月28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 股 0.93158444HKD 汇率 1 RMB : 1.09598169HKD除净日2024年7月11日 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16:30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7月12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8日记录日期2024年7月18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8月9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 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湾仔香港代扣所得税信息宣派之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载列于下表。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 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地区)居民,本公司派发2023年年度股息时将按相关第 1 页 共 3 页 v 1.1.1EF001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关更多代扣代缴所得税信息请参考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之公告。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 东派发2023年年度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 (1)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其他与中国签订10%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或(2)与中国签订低于10%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公司派发2023年年度股息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20%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 签订20%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民、与中国没有税收协 定的国家(地区)居民或其他情况,本公司派发2023年年度股息时将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沪股通投资者10%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审核后,按已征税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港股通投资者2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 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 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 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 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 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其他信息不适用 第 2 页 共 3 页 v 1.1.1EF001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杨玉成;执行董事为张泓;非执行董事为杨毅、何兴达、杨雪、胡爱民和李琦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耀添、赖观荣、徐徐和郭永清。 第 3 页 共 3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