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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本行监事

2021-09-16 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监事会于2021年9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提名王敬东先生继续担任股东代表监事

会议决定提名王敬东先生为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继续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该等委任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王敬东先生的任期为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王敬东先生的简历如下:

王敬东先生,1962年12月出生,华中农学院农学学士,高级工程师。2018年11月起任本行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先后在农牧渔业部、国家经委、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工作。曾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总行人事局副局长、总行评审三局局长、北京市分行行长、总行人事局局长。2013年1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王敬东先生于任职期间不在本行领取任何监事袍金,其薪酬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薪酬方案按有关程序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执行。本行将于每年年报及有关公告中披露监事薪酬。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王敬东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亦无于本行的集团成员担任任何职位。王敬东先生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此外,王敬东先生概无拥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界定的本行股份权益。除上所述,并无有关王敬东先生继续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的事宜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的信息,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二.提名刘红霞女士继续担任外部监事

会议决定提名刘红霞女士为本行外部监事候选人,继续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该等委任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刘红霞女士的任期为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刘红霞女士的简历如下:

刘红霞女士,1963年9月出生,管理学博士。2018年11月起任本行外部监事。1999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曾任北京财贸学院助教、山东财政学院讲师、北京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曾兼任招商银行、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慧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目前兼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刘红霞女士于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于本行领取外部监事袍金,相关薪酬方案按有关程序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执行。本行将于每年年报及有关公告中披露监事薪酬。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刘红霞女士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亦无于本行的集团成员担任任何职位。刘红霞女士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此外,刘红霞女士概无拥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界定的本行股份权益。除上所述,并无有关刘红霞女士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事宜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的信息,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三.提名徐祥临先生为外部监事

会议决定提名徐祥临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候选人,该等委任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徐祥临先生的任期为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徐祥临先生的简历如下:

徐祥临先生,1957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系教师、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师,退休前长期在中共中央党校主体班次主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课程。目前正在参与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发展「三位一体」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体系。目前兼任北京京西礼临辉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长。

徐祥临先生于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于本行领取外部监事袍金,相关薪酬方案按有关程序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执行。本行将于每年年报及有关公告中披露监事薪酬。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徐祥临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亦无于本行的集团成员担任任何职位。徐祥临先生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此外,徐祥临先生概无拥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界定的本行股份权益。除上所述,并无有关徐祥临先生的委任事宜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的信息,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四.提名王锡锌先生为外部监事

会议决定提名王锡锌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候选人,该等委任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王锡锌先生的任期为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王锡锌先生的简历如下:

王锡锌先生,1968年8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耶鲁法律与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外法学》主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曾就职于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挂职)。目前兼任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中央部委法律顾问,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方政府专家咨询委员;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锡锌先生于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于本行领取外部监事袍金,相关薪酬方案按有关程序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执行。本行将于每年年报及有关公告中披露监事薪酬。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王锡锌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亦无于本行的集团成员担任任何职位。王锡锌先生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此外,王锡锌先生概无拥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界定的本行股份权益。除上所述,并无有关王锡锌先生的委任事宜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的信息,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本行股东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