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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购工程货物及材料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4-06-28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JINRAN PUBLIC UTILITIES COMPANY LIMITE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265)有关采购工程货物及材料之持续关连交易采购工程货物及材料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天津允孚就本公司向天津允孚采购货物及材料订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下货物及材料的最高总采购价为人民币9百万元(含税)。 上市规则之涵义天津允孚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订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 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框架协议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故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采购方:本公司 供应方:天津允孚 标的事项: 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可按框架协议所载的单价向天津允孚采购13种货物及材料。 1框架协议的履约期将于框架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于履 约期内: 1.本公司可告知天津允孚将予采购的货物及材料的类型及数量以及交付时间; 2.货物及材料应由本公司收取或交付至本公司指定的地点;及 3.倘于履约期内未实际下单,本公司将不被视为违反框架协议。 在天津允孚交付货物及材料后,本公司及天津允孚将对货物及材料的数量、外观、规格及型号以及相关的质量证明(如有)等事项进行初步检验。如有质量问题,本公司可拒收。在此情况下,天津允孚应更换货物及材料或于三日内改正,费用自担。 天津允孚供应的货物及材料的质保期为于完成交付及检验的相应日期起计为期两年(自然损耗除外)。 采购价: 货物及材料将按框架协议所载各自的采购单价提供。实际采购价应根据本公司采购的货物及材料的实际类型及数量计算。订约方将按实际验收数量另行订立结算合同。本公司将于收到天津允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95%的采购价,而采购价的剩余部分5%将于相应货物及材料的质保期届满后支付。框架协议项下货物及材料的最高总采购价为人民币9百万元(含税)。 本公司选择供应商及厘定货物及材料之采购价乃透过招标进行,已有三名投标方(包括天津允孚及其他不相关第三方供应商)参与。厘定该等单价时,本公司已计及(其中包括):(i)天津允孚及其他参与招标的投标方于招标中提交的投标单价;(ii)本公司过去向其他独立供应商采购的类似货物及材料的历史价格及成本以及类似货物及材料的现行市场价格; (iii)参与招标的投标方(包括天津允孚)提供的售后保修及维护以及其他服务;(iv)参与招标 的投标方(包括天津允孚)的经验及声誉;及(vi)下文「订立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一段所述于选择中标者时所计及的因素。 最高总采购价乃根据上述厘定的货物及材料的单价以及本公司所需的货物及材料的估计类型及数量厘定。 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并无向天津允孚采购任何货物及材料。 本公司将以其内部资源支付采购价。 2内控 框架协议项下的货物及材料将按固定单价定价。该等价格乃通过三名参与招标的投标方的投标而厘定。 本公司亦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业务部门监控市场上类似类型产品的现行价格趋势,以与协定单价作比较,确 保下达订单时交易条款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公司而言更佳的条款); 2.本公司业务部门将定期检查,以审阅及评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是否根据其 条款进行; 3.本公司财务部门监控所订购货物及材料的金额,确保不会超过最高总采购价。财务部 门将于交易金额合计超过75%时告知本公司总经理有关预计交易金额。董事会将根据上市规则最终厘定是否上调最高总采购价; 4.本公司将委聘外部核数师就框架协议及实际采购价进行报告;及 5.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对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实施及执行进行年度审阅。 董事会认为,已制定充足内控程序规管及监控交易的进行,以确保交易于框架协议的框架内进行。 订立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货物及材料乃本集团销售及分销管道燃气日常业务经营所必需。 本公司透过招标选择货物及材料供应商并厘定框架协议(包括单价)之条款。所需货物及材料的类型及估计数量由本公司于招标时设立。于选择中标方时,已综合考虑投标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材料的单价、种类、品牌、规格、可提供的相关服务、售后支持及保修、投标方的经验及行业声誉等因素。天津允孚获确认为中标方。 鉴于上述因素,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或更佳条款订立,框架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3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燃气管道基建营运及管理以及管道燃气销售及分销。 有关天津允孚之资料 截至本公告日期,天津允孚由津燃华润全资拥有。截至本公告日期,津燃华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1297547800股内资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70.54%)。津燃华润分别由天津燃气及华润燃气(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及49%股权。天津燃气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专门委员会)。 天津允孚的业务范围涵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及推广;新材料技术推 广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机械零件及零部件、机械 电气设备、非电力家用器具、仪器仪表、建筑装饰材料、塑胶制品、防腐材料、合成材料、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阀门和旋塞、涂料;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耐火材料销售;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诚如上文「有关天津允孚之资料」一段所述,天津允孚为津燃华润之附属公司,因而为其联系人。因此,天津允孚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订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框架协议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故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执行董事王聪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张镜涵先生、沙彩萍女士及杨祖峰先生于津燃华润及 ╱或其相关公司兼任职务。出于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彼等各自已就有关框架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因于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就框架协议放弃投票。 释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4「本公司」指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上市「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与天津允孚就向天津允孚采购货物及材料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订立的工程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货物及材料」指本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可从天津允孚采购的货物及材料,即直埋闸(双放散)、PE球阀、流量计、控制器、球阀、电磁阀、民用 报警器及切断阀、物联网表、金属包覆软管、调压箱、调压柜、商用超声波表及自闭阀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津燃华润」指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商业条款或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更佳条款」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燃气」指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国有有限公司「天津允孚」指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且为津燃华润的附属公司 5于本公告内,若干中国实体及人士之英文翻译为其中文名称之翻译,仅供识别用途。倘有 任何歧异,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承董事会命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聪中国,天津,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分别为王聪先生(董事长)、唐洁女士及孙良传先生,三位非执行董事为张镜涵先生、沙彩萍女士及杨祖峰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玉建军先生、纪雪峰女士及白默先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