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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有关燃气供应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4-02-0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津燃华润与本公司订立之二零二三年燃气供应合同有关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二三年燃气供应合同将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本公司与津燃华润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订立新燃气供应合同,年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津燃华润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订立新燃气供应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新燃气供应合同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故新燃气供应合同须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新燃气供应合同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嘉林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新燃气供应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新燃气供应合同之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及(iv)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之通函预期将由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