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i)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天津北清(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中国信达(作为有限合伙人)就成立基金订立合伙协议;及(ii)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就(其中包括)基金之建议投资订立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本集团成立基金相关之总资本承担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基金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