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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两间附属公司之主要交易

2020-05-08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i)卖方(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买方与响水恒能就响水恒能出售事项订立响水恒能股权转让协议,总代价为人民币438,000,000元;及(ii)卖方、买方与响水永能就响水永能出售事项订立响水永能股权转让协议,总代价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于出售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及其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且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股权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繫人于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将须就批准出售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于本公告日期,相关股东(即一组联繫密切之股东)控制合共35,443,037,981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及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约55.79%),并已就出售事项向相关股东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于达成上市规则第14.44条项下所载之条件后,可接受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