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合伙人A、合伙人B与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北清投资就于中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订立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之最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0,100,000元。合伙人A、合伙人B及北清投资之最高出资额将分别为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200,000,000元及人民币200,000,000元。有限合伙企业将就投资、发展及营运清洁能源项目而成立。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合伙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伙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