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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增资协议

2019-12-27 00:00:00

增资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司、附属公司及目标公司(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平安实体订立增资协议,据此,平安实体同意认购目标公司之新增资本,总额为人民币600百万元。

目标公司目前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投资及开发光伏发电业务、风电业务及清洁供暖业务。于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附属公司持有约93.26%及平安实体持有约6.74%。目标公司将继续被视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期权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司、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及北控光伏与平安实体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已向平安实体授出期权,平安实体将有权于本公告「期权」一段所详述之任何事项发生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北控光伏或目标公司回购平安实体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之权益。回购价格将参考固定公式釐定。

上市规则之涵义

增资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增资构成本公司视作出售其于目标公司之权益。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增资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增资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期权

期权之行使权归平安实体所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期权将被视作犹如于其授出时获行使。鉴于根据期权所列公式计算之平安实体权益之最高应付代价预期不超过人民币840百万元,授出期权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