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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4.09%股权

2019-10-10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卖方、黄河再生铝、杨先生与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i)有关首次收购事项之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代价为人民币1,270,586,100元;及(ii)有关第二次收购事项之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代价为人民币129,413,900元。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间接持有项目公司合共54.09%股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与同一订约方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首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于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釐定须予公佈交易之分类时须予合併计算。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收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