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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2019-09-18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淇县争峰及北控风电(作为联合承租人)与工银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工银租赁将向本集团购买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650,000,000元,租赁资产其后将出租予联合承租人,租期为12年。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于租赁期内归属于工银租赁。于租赁期末及待联合承租人支付(i)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租赁资产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后,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于联合承租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