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持牌人)与北控水务集团(作为许可人)订立许可证,以重续现有许可证之条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北控水务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20,253,164,571股股份之权益,相当于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1.88%。北控水务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许可证、现有许可证、百子湾租赁、北京租赁及新北京租赁乃本集团与北控水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许可证、现有许可证、百子湾租赁、北京租赁及新北京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釐定所属关连交易类别时须合併计算。
由于许可证(当与现有许可证、百子湾租赁、北京租赁及新北京租赁合併计算时)项下之年度上限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于5%,许可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