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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关于(1)收购一间发电站之经济利益;及(2)认购期权

2019-03-19 00:00:00

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北控风力发电与建信信托、河北炳杰及临西润广订立协议,据此(i)建信信托同意向河北炳杰收购经济利益,代价为人民币450,000,000元;(ii)北控风力发电承诺于发生任一若干事件后将以最高代价金额人民币469,575,000元收购经济利益;及(iii)建信信托同意向北控风力发电授予认购期权,期权金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8,725,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收购事项

由于收购事项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认购期权

由于授予及行使认购期权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予及行使认购期权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