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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担保

2019-01-29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华夏租赁为受益人之担保,据此,本公司同意担保南宫航科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合共人民币945,233,886元之付款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项下提供担保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