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安排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作为承租人)分别与中信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信金融租赁将分别向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购买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750,000,000元。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其後分别出租予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为期8年。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各自租赁期内归属於中信金融租赁。於各自租赁期末及待响水恒能根据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根据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支付(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之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後,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
顾问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分别与中信金融租赁订立响水恒能顾问协议及响水永能顾问协议,据此,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同意委聘中信金融租赁就各自融资租赁协议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括(其中包括)分别监督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运作,及相关财务及税务顾问服务,期限为八年,总服务费为人民币18,900,000元(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人民币5,520,000元(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分2期首两年内支付给中信金融租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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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作为承租人)分别与中信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信金融租赁将分别向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购买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750,000,000元。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其後分别出租予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为期8年。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各自租赁期内归属於中信金融租赁。於各自租赁期末及待响水恒能根据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根据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支付(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之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後,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出租人: 中信金融租赁(各自融资租赁协议)
承租人: 响水恒能(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
响水永能(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中信金融租赁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融资租赁协议包括(i)中信金融租赁分别向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购买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及(ii)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分别出租予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的安排,有关详情於下文论述。
买卖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信金融租赁须分别向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购买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750,000,000元,具体各项代价如下:
(i) 响水恒能租赁资产人民币630,000,000元;及
(ii) 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人民币120,000,000元。
中信金融租赁根据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所载条款分别就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向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支付之代价,乃由各项融资租赁之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经分别参考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现行市价厘定。各项代价须待各项融资租赁协议的若干条件获达成後方会支付,其中包括中信金融租赁已收到确认(i)各项租赁资产拥有权;及(ii)有关下文「租赁付款」项下第三段所述各项融资租赁协议之若干抵押之适用登记手续已完成之相关证明文件。
租回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信金融租赁同意分别将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出租予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出租予响水永能,租期为8年。中信金融租赁将书面通知各项融资租赁期之开始日期。
租赁付款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应付中信金融租赁之估计租赁付款总额将为人民币934,653,437元,即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750,000,000元加上估计合计利息人民币184,653,437元,其明细如下:
(i) 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630,000,000元及估计合计利息总额人民币155,108,887元;及
(ii) 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之租赁成本本金人民币120,000,000元及估计合计利息总额人民币29,544,550元。
上述租赁成本本金及估计利息将分32期每季度支付。利息乃按浮动利率计算,并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发布之5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上溢价作出调整。
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於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将由(其中包括)以下各项作保证:(a)质押响水恒能(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之全部股权;(b)本公司为各自融资租赁协议提供之公司担保;(c)质押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及(d)质押响水恒能应收电费(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应收电费(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
手续费
於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响水恒能将於第二年向中信金融租赁支付手续费总额人民币10,080,000元。手续费不予退还。
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各自租赁期内归属於中信金融租赁。於各自租赁期末及待响水恒能根据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根据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支付(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及(ii)各自融资租赁协议之象徵式代价人民币1元後,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分别归属於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
顾问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分别与中信金融租赁订立响水恒能顾问协议及响水永能顾问协议,据此,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同意委聘中信金融租赁就各自融资租赁协议提供若干顾问服务,有关服务包括(其中包括)分别监督响水恒能租赁资产及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之运作,及相关财务及税务顾问服务,期限为八年,总服务费为人民币18,900,000元(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人民币5,520,000元(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分2期首两年内支付给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估计租赁付款总额及顾问协议项下之服务费乃由融资租赁协议及顾问协议之订约方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租赁本金金额及可比较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之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厘定。
融资租赁安排之理由及裨益
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乃由有关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後协定,其向本集团提供长期财务资源及有关顾问服务,以供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因此,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及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光伏发电业务、风力发电业务及清洁供暖业务。
有关出租人之资料
中信金融租赁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融资租赁公司。
有关承租人之资料
响水恒能及响水永能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主要从事投资、开发、建设及营运光伏发电站。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租赁协议、顾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信金融租赁」指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顾问协议」指响水恒能顾问协议及响水永能顾问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指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及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指兆瓦,相等於1,000,000瓦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响水恒能」指响水恒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响水恒能顾问协议」指响水恒能与中信金融租赁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就提供有关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之若干顾问服务而订立之顾问协议
「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指响水恒能与中信金融租赁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就响水恒能租赁资产以总代价人民币630,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响水恒能租赁资产」指有关於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建设一个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即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响水永能」指响水永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响水永能顾问协议」指响水永能与中信金融租赁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就提供有关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之若干顾问服务而订立之顾问协议
「响水永能融资租赁协议」指响水永能与中信金融租赁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就响水永能租赁资产以总代价人民币120,000,000元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有关详情载於「融资租赁协议」一节
「响水永能租赁资产」指有关於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建设一个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之若干光伏发电设备及配套设施,即响水恒能融资租赁协议之标的事宜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