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担保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中电投融为受益人之担保,据此,本公司同意担保山东腾飞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合共人民币708,163,224元之付款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担保项下有关提供担保之一项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2) 变更授权代表
董事会谨此宣布,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龙炳坤、杨永安律师行不再担任本公司授权代表,而本公司公司秘书刘健威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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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担保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中电投融为受益人之担保,据此, 本公司同意担保山东腾飞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合共人民币708,163,224元之付款责任。
担保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中电投融
担保之主要条款如下:
标的事项: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以中电投融为受益人为山东腾飞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之付款责任提供担保。担保涵盖山东腾飞於主要合约项下之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於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
担保期间: 自担保生效日期起至主要合约项下之最後一笔担保责任获 履行後起计满两年当日止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中电投融、山东腾飞及其相关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有关本公司、本集团、中电投融及山东腾飞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光伏发电业务、风力发电业务及清洁供暖业务。
中电投融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腾飞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力技术及设备之开发。
提供担保之理由及裨益
山东腾飞与中电投融就山东腾飞持有之项目融资订立主要合约。本集团担任该项目的质量控制及工程管理服务供应商,并已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该等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及本公司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责任。董事认为,提供担保将有助於山东腾飞取得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融资,并向本集团提供投资该项目以扩大其中国风电站组合的潜在机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担保项下有关提供担保之一项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2) 变更授权代表
董事会谨此宣布,龙炳坤、杨永安律师行不再担任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9.05(2)条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所规定委任以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送达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本公司公司秘书刘健威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电投融」指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指本公司与中电投融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订立之担保 , 据此,本公司同意担保山东腾飞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之付款责任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指兆瓦,相等於1,000,000瓦
「发电站」指位於中国山东省之76兆瓦风力发电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主要合约」指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之由中电投融与山东腾飞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山东腾飞须向中电投融履行有关租赁付款及行政费用之付款责任
「该项目」指有关建设发电站之项目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山东腾飞」指山东腾飞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