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确认接纳贷款人所发出之授信函,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授信。根据授信函之有关条文,本公司接受若干特定履约责任,有关详情载列於下文。
本公告乃由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公告规定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确认接纳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所发出之授信函(「授信函」),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港元,期限为自授信提取之日(「提取日」)起至提取日第三周年末止之定期贷款(「授信」)。
根据授信函,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均属违约事件:
(i) 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本公司及╱或控制本公司之管理;
(ii)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控股」)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北控水务集团至少35%投票权之至少35%实益股权,而当中并无担保任何人士之任何责任之任何按揭、质押、抵押、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具类似效力之协议或安排(各为一项「担保」);
(iii) 北京控股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北控水务集团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北控水务集团及╱或控制北控水务集团之管理;
(iv)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控股集团」)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北京控股至少40%投票权之至少40%实益股权,而当中并无任何担保;
(v) 北京控股集团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北京控股单一最大股东,及╱或并无或不再监督北京控股;及
(vi) 北京控股集团并非或不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监督及控制。
倘以上任何事项发生,贷款人可取消授信,以及根据授信函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未清偿本金,利息和费用)应成为立即到期应付款项。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北控水务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31.88%及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北京控股为北控水务集团之控股股东;及北京控股集团为北京控股之控股股东。
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