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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清洁能源集团须予披露交易提供担保

2017-11-28 20:35:00

提供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清能源作为担保人订立以光大租赁为受益人之担保,据此,北清能源同意担保临西润广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有关租赁付款、管理费用及顾问服务费合共人民币1,764,983,101元之付款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担保项下有关提供担保之若干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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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清能源作为担保人订立以光大租赁为受益人之担保,据此,北清能源同意担保临西润广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之租赁付款、管理费用及谘询顾问服务费合共人民币1,764,983,101元之付款责任。

担保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 (1) 北清能源

(2) 光大租赁

担保之主要条款如下:

标的事项: 北清能源作为担保人,同意以光大租赁为受益人为临西润广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之付款责任提供担保。担保涵盖临西润广於主要合约项下之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於租赁付款、管理费用及谘询顾问服务费

担保期间: 自担保生效日期起至主要合约项下之最後一笔担保责任获履行後起计满两年当日止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光大租赁、临西润广及其相关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有关本集团、本公司及北清能源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及风电相关业务。其非核心业务为於中国从事卷烟包装的设计、印刷及销售。

北清能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有关光大租赁之资料

光大租赁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融资租赁公司。

有关临西润广之资料

临西润广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之发展及营运。

提供担保之理由及裨益

临西润广与光大租赁就为临西润广持有之项目融资订立主要合约。本集团担任该项目的质量控制及工程管理服务供应商,并已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该等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北清能源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责任。董事认为,提供担保将有助於临西润广取得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融资,并向本集团提供投资该项目以扩大其中国风电站组合的潜在机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担保项下有关提供担保之若干载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北清能源」指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光大租赁」指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指北清能源与光大租赁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订立之担保,据此,北清能源同意担保临西润广妥善履行主要合约项下之付款责任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临西润广」指临西县润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指兆瓦,相等於1,000,000瓦

「发电站」指位於中国河北省之200兆瓦风力发电站

「主要合约」指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由光大租赁与临西润广订立之融资租赁协议及谘询顾问服务协议,据此,临西润广须向光大租赁履行有关租赁付款、管理费用及谘询顾问服务费之付款责任

「该项目」指有关建设发电站之项目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